项目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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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件为:
(一)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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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申请报告(原件、复印件2份);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2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3份或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需要提供)
(七)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原批准用地文件;
(八)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九)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复印件2份);
(十)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2份);
(十一)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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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6/1130/201611301204087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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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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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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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78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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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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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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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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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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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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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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