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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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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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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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购买单位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三、辖区派出所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港南公安分局审核(不同意则书面告知)
五、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不同意则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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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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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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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2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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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2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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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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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数量限制:不能超过仓库库存最大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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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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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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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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