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桂政发〔2014〕6号文附件2第1项: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幼儿园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中类(含中等职业学校)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中职学校需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同意筹设备案。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筹设、设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分立、合并和变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应当符合拟分立、合并或变更后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其他情况要求终止的。
(四)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1. 具有资质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文书;
2.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3.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拟办学校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举办者的有效证明文件(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联合办学的,应该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除提交筹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三)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分别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分立的: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审批机关批准本民办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3)《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5)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
(6)拟建分立学校按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合并的: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审批机关批准拟合并的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3)《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合并的可行性报告;
(5)两个学校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协议等;
(6)申请合并的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
3.按章程申请终止的: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
(3)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印章。
(四)民办学校的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财务清算和财产及关于资产处置、学生安置等方案;
(4)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学校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注册校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4)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1. 学校申请报告;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3. 捐赠者基本情况,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办程序 |
港南区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5/1210/20151210084743391.doc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拟办学校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举办者的有效证明文件(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联合办学的,应该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港南区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http://111.12.44.133/uploadfile/2015/1210/20151210084843120.doc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除提交筹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
|
办理时限 |
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按章程终止审批:90个工作日。筹设同意: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8;07755965059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5906566
|
相关表格 |
附件4 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
附件5 民办学校设立申请表
附件6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
附件7 民办学校终止申请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如何申办?
只要符合申办条件,均可持相关所需材料到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办理。
|
办理机构 |
港南区教育局
|
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