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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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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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及批准办学的文件;
2.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以及依据和理由;
3.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4.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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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港南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行政审批流程图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7/1122/201711221034319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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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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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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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59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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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590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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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申请表格由物价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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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如何申办?
只要符合申办条件,均可持相关所需材料到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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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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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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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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