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由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由各县民政局审批。 |
申报条件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三)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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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申请材料为: (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三)登记证书正、副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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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股
(行政审批办公室)
实地考查、审核—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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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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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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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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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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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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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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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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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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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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