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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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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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938358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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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7/0713/201707130939032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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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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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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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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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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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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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1.哪些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可以申请猎捕?
答: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2. 对于猎捕工具有何要求?
答: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3.已经办理狩猎证后每年是否需要验证?
答:需要,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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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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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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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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