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修订,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现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经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第十六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八条 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修订,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现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经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第十六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八条 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
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修订,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做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
(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辖区内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的单位及个人。
|
所需材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修订,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申请确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二、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四、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
申办程序 |
无。
|
办理时限 |
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3815 ,4332058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