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1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冠以本市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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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上述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通讯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上述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有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上述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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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审批表一式2份(示范性文本见附件1);
(二)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资产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五)机构负责人简历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至少5名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拟开展经营性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还需提供自治区通讯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拟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还需提供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
(九)拟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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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程序性审查(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负责材料的交接、流转工作(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审核材料并到现场→经办科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局领导提出审批意见(10个工作日,包括局领导审批的时间、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时间)→岗位责任人审核材料并到现场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7个工作日)→科室负责人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将审批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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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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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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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港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775-459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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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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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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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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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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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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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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