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操作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十二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七条:渔业航标由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规划设置。因航行安全确需对设置的渔业航标进行调整,已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农业部批准;未列入全国渔业航标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根据我区渔用航标管理实际,南澫渔港监督站负责专业单位在广西北海南澫中心渔港及其渔港水域内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渔用航标的审批;北海市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北海市区(广西北海南澫中心渔港除外)的专业单位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其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渔用航标的审批。其它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沿海和通航河流上专业单位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其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渔用航标的审批。
实施主体: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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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在渔港及渔港水域内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渔港及渔港水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渔业航标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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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1.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2.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1份;
3.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1份;
4.标体设计和位置图1份;
5.经费预算及来源1份;
6.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1份。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1.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1份;
3.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1份;
4.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1份;
5.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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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备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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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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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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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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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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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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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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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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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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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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