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部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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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九条
(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二)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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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316303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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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316391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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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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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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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33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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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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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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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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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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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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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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