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 改变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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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2.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2.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四)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五)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助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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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354101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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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bjatlm.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354203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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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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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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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33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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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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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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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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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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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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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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