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06年12月20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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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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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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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文体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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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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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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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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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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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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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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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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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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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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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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