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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南农(肥料)罚〔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12-28 16:35:13 来源:港南区农业局
贵港市港南区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港南农(肥料)罚〔2017〕3号
 
当事人:广西贵港市世纪丰农化有限公司瓦塘车站经营部
住址: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瓦塘街
负责人:李素芳          联系电话:18078015776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广西贵港市世纪丰农化有限公司瓦塘车站经营部进行肥料抽样检查,在该经营部抽取的标称贵港市绿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生产的总氮16﹪,有效磷8﹪,钾12﹪,总养分为36﹪复混肥〔登记证号为桂农肥(2016)准字2584号〕送样检验。经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根据GB/T15063-2009检验,总氮16.7﹪,有效磷8.7﹪,钾9.3﹪,总养分为35﹪,按标明量判定:该批中浓度复混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即为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无异议。
2017年9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2017年9月5日通过对该经营部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依法摄取有关物证、书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摄制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查清了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购进贵港市绿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生产的总氮16﹪,有效磷8﹪,钾12﹪,总养分为36﹪复混肥料产品共计1吨,每吨进货价1200元,货值共计1200元。根据现场勘验货存数和询问当事人,到2017年9月5日止共销售了1吨,销售价格为每吨1300元,违法所得共计1300元。
2017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港南农(肥料)告〔2017〕 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三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肥料抽样单复印件1份,肥料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 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户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账号:884000990608094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农业局或365即时比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农业局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叁份,一份当事人,一份局财务,一份局备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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