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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招商优惠政策之标房扶持
发布时间:2017-12-06 15:04:51 来源:港南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贵港市招商优惠政策之标房扶持
 
一、建设标房扶持
●标准化厂房建设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第三十七款第8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在贵港市各级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桂经园区〔2008〕491号)规定的条件,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作为标准厂房建设的,自2012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建设楼层为二层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二、租赁标房的扶持
●扶持标准:2015年进驻的,从签约日起免一年租金(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8元);2016年进驻的,从签约日起补贴一年租金的50%(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4元);2017年进驻的企业从签约之日起补贴一年租金的30%(财政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不超3元)。
●扶持条件:凡在贵港税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补贴。
三、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
  ●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
●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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