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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2-24 23:00:00 来源:港南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26号)等现行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消除资金高位运作所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资金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政策效应,鼓励广大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根据贷款职工(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照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倍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该额度不能超过最高额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的计算为:
    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倍
    二、职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
    三、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
    四、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下降到85%以下时,中心根据资金供应状况优先对已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排队轮候的先后顺序依次受理;待满足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的职工贷款需求后,再对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排队轮候的先后顺序依次受理。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和其他所有债务支出之和与月收入比由原来的60%调整为50%。
    六、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超过90%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 “商转公”贷款业务,启动“公转商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下降到85%,可以停办“公转商贷款”业务或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将“公转商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有异议,管理中心可以管委会名义进行解释。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次调整的相抵触的,一律按照本次调整的规定执行,其余事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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