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9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2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要及时编制和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在业务上要加强上下衔接,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要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法治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7项)
2.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2项)
2017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1
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7项)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 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 | 处理决定 |
---|---|---|---|---|---|---|---|---|
1 | D01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港南区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令第6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 | D0604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港南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个人 | 核发1个工作日;审验1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核发:考试合格当日;审验:1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 号)”。 |
3 | D08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港南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筹备批准:60日;成立登记:3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4 | D1300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港南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重新审核:10日”。 |
5 | D13006 | 排污许可 | 港南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20个工作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日”,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调整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
6 | D2000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港南区卫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设置审批:30日;执业许可证核发:45日;校验: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30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7 | D2000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港南区卫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设置审批:30日;执业许可证核发:45日;校验:20个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45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附件2
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共2项)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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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30001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食品小作坊 | 10个工作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2 | G30002 | 小餐饮登记 | 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小餐饮 | 10个工作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