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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2-20 15:26:19 来源:
港南政发〔2017〕15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4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时对外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附件:1.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017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
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D160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港南区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区水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积极配合将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 D1602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港南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区水利局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 D17041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 号)《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 D3201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港南区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区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 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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