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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
发布时间:2017-11-07 16:19:29 来源:
港南政办〔2017〕32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港南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南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7日
港南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关于做好贵港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17〕90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港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为目标,从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贯彻落实有关城乡居民医保的一系列政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稳定的筹资机制,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使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港南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俸振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赖伟忠   区政府办副主任
谭立团   区人社局局长
叶  丹   区卫计局局长
成  员: 黎 川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莫桂才   区教育局局长
邓  铭   区民政局局长
覃绍海   区财政局局长
谢授禅   区社保局局长
苏惠昂   区审计局局长
甘惠芝   区残联理事长
党勇评   区扶贫办主任
杨志鹏    港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甘海松   桥圩镇人民政府镇长
梁  敏   湛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莫海华   东津镇人民政府镇长
闫观照   八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少平   木格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榜波   木梓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时维   新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覃富炜   瓦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富雷   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电话:4351258,办公室主任由谢授禅同志兼任。各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内容
(一)参保对象
1.港南区区域内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港南区户籍(包括取得港南区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2. 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缴费时间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
(四)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为确保我区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参保率目标任务,现确定我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必须达到97%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率达100%。(各镇城乡居民人口数以区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底各镇城乡居民人口数为准)。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召开动员会阶段(2017年10月15日前)制定出台《港南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动员会议,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明确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和完成时限。各镇(街道办)、村逐级召开会议,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积极引导本镇(街道办)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阶段(2017年10月15日—12月31日前)
1、各镇(街道办)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收集参保登记材料,由各镇政府组织人员上门收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填写好相应的表格,收集参保材料以及缴费名单交给本镇社保中心,要做到日清日结,每天将征收的资金存入本镇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收入户,保证票、款、登记表相符,严防票据遗失、资金挪用和流失。
2、城镇以所在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
3、困难、特殊人员参保缴费
一是困难、特殊人员中属全额补助的参保人员,如五保户、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可由区民政、区卫计局直接将名单报送各镇社保中心,拨付参保补助款项到各镇社保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不再收取这部分人的个人参保资金。
二是困难、特殊人员中属部分补助的参保人员,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先由个人全额缴交,再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是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先由个人全额缴交,再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查漏补缺及总结汇报阶段(2018年1月1日--31日)。
    1、集中筹资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办)要认真复核参保缴费登记表、各类资助人员花名册、缴费收据、录入系统参保信息是否相符,并将核实相符的缴费收据(存根联、记账凭证联)、缴费收据核销清单(电子版)、各类资助人员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户100%参保名册、参保人数核实统计表等材料交区社保局。对因未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不全、错误、漏项,导致参保人员无法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各镇(街道办)承担相应责任。 
    2、各镇(街道办)社保中心将2018年参保信息登记表以及新增人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3、各镇社保中心总结本镇(街道办)的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汇总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开展情况,拟写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镇(街道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具体工作
   (一)宣传发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宣传方式要多样化,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横幅、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补偿方案调整、大病保险等系列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办)动员会要开到村、组,宣传资料要发放到户。对外出务工农村居民,要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宣传、通知到位。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同时,宣传并落实好三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登记收缴。以户为单位收取参保人员的参保资金,分户开具专用收费收据,收据填写要规范,列出全部参保人员名单,注明收款时间、金额,收款人签全名,收据联(告知参保的城乡居民妥善保管好参保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医药费的凭据),准确填写参保登记表上的参保城乡居民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民族、身份证号码、人员属性、缴费金额等参保信息。新增参保人员要收集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要安排专人对参保资料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录入,确保录入计算机人数、实际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三统一,票据缴销要及时,各镇社保中心对参保个人参保资金的收付要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2018年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参保缴费的第一年,各镇(街道办)党委、政府要把参保缴费工作作为关心城乡居民利益、减轻城乡居民负担的一件大事来抓,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委书记、镇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好专干,将下达的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和工作责任人,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分级包抓责任制,将完成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定任务、定目标、定人员、定时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各镇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发动筹资工作,提高参保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采取有效的筹资措施与办法,做到相关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参保工作。同时,对代收的个人基金,必须日清月结如期如数上缴本镇(街道办)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镇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必须及时将基金全部上缴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专户,做到票款同步,确保基金安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参保基金。
   (三)建立机制,加强考核督查
区委、区政府继续将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办)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办)要将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村和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区社保局、监委会、区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办)参保缴费工作的督导,各镇(街道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各村参保缴费工作的检查。对在参保缴费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影响大局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参保缴费工作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港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2018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0月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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