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2017年对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港南财采决〔2017〕3号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港南财采决〔2017〕3号
当事人: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27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7〕33号)、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于2017年8月至11月对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三)逾期退还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四)没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无验收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六)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无法人签章,无签订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港南区人民政府或贵港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南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