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2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贵政函〔2017〕11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港南区民政局代区人民政府草拟了《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港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bjatlm.com)进入首页“政民互动”栏目“民意征集”点击“《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港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gggnmz@126.com
3.通信地址:港南区港南路中段港南区民政局办公室(邮编:5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港南区民政局
2017年8月21日
港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港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关于确定港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我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2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贵政函〔2017〕11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624元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347元发放,对半自理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363元发放,对全护理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726元发放,照料护理费自批准之日起发放,对全自理的城乡特困人员不发放照料护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