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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免征增值税等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
发布时间:2017-12-20 16:19:21 来源:
 
 
 
贵港市港南区
方税务局文件
 
 
南地税发〔2017〕6号
 
 

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税务所、分局,各股室:
根据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贵港市港南地税系统工作实际,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关于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取消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关于临时在自治区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开具发票的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及《关于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取消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非
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 

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取消
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行政许可取消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在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行备案。
  (三)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可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自动生成,网址:http://coids.sme.gov.cn,也可自行填报);
  三、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应当完整保存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各项资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在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五、在公告施行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机构,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在公告施行后,上述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改变,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向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其他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在自治区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开具发票的取       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营业税改增征增值税后,针对临时在港南区区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开具发票的,加强外来报验户税收征管,防范税款流失风险,根据实际情况,港南区地方税务局采实施方案如下:
一是加强台账备案管理。从报验登记、预缴税款到核销,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做好资料的整理归集和台账的更新维护,及时对工程进度、合同金额、预缴税款等情况登记备案,把握报验户管理的主动权。
二是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做好对建管部门和外来建筑企业有关人员的税收政策辅导,告知具体税收业务的操作规程以及政策咨询电话,第一时间解决有关涉税问题。利用电话、税企微信群、宣传手册、下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外来报验户的专项培训辅导,并实施预约服务切实提高报验户业务咨询、办理的便利性,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的双提升。
三是明确税收征管措施。做好对外来建筑企业的提醒、告知工作,及时告知外来建筑企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国税部门报备,对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告知,对不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配合告知。积极推行建安业项目登记管理,大力夯实基础数据信息,确保合同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四是建立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同国税局局联合开展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并就“营改增”后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诸多困难向地方政府报告,从政府层面建立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长效机制,确保外来建筑企业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取消行政审批后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行政审批取消后,港南区地方税务局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强化依法治税,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一是加强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加强认定可以避免纳税人钻空子。二是减少政策优惠面。取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20%的加计扣除,这样有利于淘汰小的房地产公司,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可以合理增加财政收入。三是扩大征收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开业期间的租金收入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一则项目清算前的产成品租金收入是该项目收入的一部分,二则可以防止企业利用租金隐瞒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如企业在签订售房合同时签订一份高价回租合同,以便降低售房价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四是出台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税务师管理中心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五是加大偷逃税惩处力度。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
加强国地税合作。首先是完善国地税的涉税信息合作共享,其次是建立国地税联合办税机制,对减少土地增值税流失产生正面效应。加强社会治税合作。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交流机制,及时收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收支情况以及收入实现时间、销售时间,掌握土地价格、建安造价标准等重要数据。争取政府支持,搭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交换涉税信息,为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对信用存在问题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对纳税人产生威慑力。提升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减少税款流失。
三、提升征管水平,切实落实好各项征管机制
1.落实分税种管理规程。对土地增值税采取明细申报,纳税人申报时要通过明细模块进行申报。税务管理员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及时审核企业缴纳税款的合法性、合规性。二是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鉴于纳税人对相关政策了解不深不透,税务人员应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认真的讲解、辅导,送政策上门,规范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纳税自觉性。
3.全面清理历史积压项目。明确好需要清算的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开展专项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查补追回税款,规范房地产市场。
4.做好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在预征时,要及时做好向纳税人宣传告知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手软,对其加收滞纳金并处罚。
5.提升清算质量。在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要注意定好位,做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创造一个完整、合理、便捷的清算环境,努力避免出现操作性差、存在政策制度衔接“真空”的弊端,督促纳税人尽量利用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清算到位,做好最终对各成本费用项目的审定调整把关;不要“越俎代庖”取代纳税人直接进行清算,避免不便于对法律责任归属的界定。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加强销售收入的审核。一是重点审核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的完整性。如纳税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表中是否已将纳税人向客户收取的价款和价外收费全部归集,非产权房有无销售、赠与情况等。二是重点审核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的真实性。纳税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表中的销售收入与两业或征管系统中的开票信息、银行的按揭信息、房管部门的备案信息进行比较,是否销售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现象。三是重点审核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四是对于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房管部门公布的商品房交易市场均价,且无合理原因的,核定好价格。
(2)加强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重点审核扣除项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二是扣除凭证合法性。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三是道路、绿化费用的扣除。纳税人容易虚增道路绿化费用,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要查实情况。四是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要符合实际。
(3)加强清算审核后转让房地产的审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要注意纳税人的后续缴纳情况。
6.加强土建造价监控管理。对房地产企业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及时报送税务机关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中途波动的土建造价以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7.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当前,有相当部分税收管理员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低下,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核、培训等机制,造就一批土地增值税征管业务能手,大幅度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四、创新征管模式,研发土地增值税专项申报软件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一个全国统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专项申报软件,与金税三期系统接轨,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的日常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及扣除项目的审核,准确快捷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自动计算房地产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自动生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及附表,并加强清算审核后续管理、自动计算清算审核后转让房地产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使土地增值税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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