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港南分局窗口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133号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港南公安窗口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10 |
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
12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2009 年1 月29 日予以修改)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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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县级公安机关管理 | |
15 | 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 旅馆业特种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公安机关审查许可。 | |
16 | 行使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 旅馆业特种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公安机关审查许可。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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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填写《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呈批表》;(4)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证明;(5)场地使用权证明;(6)房屋场地工程质量鉴定证明书;(7)场所方位图及结构平面图;(8)各项安全管理制度;(9)消防部门意见书;(10)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二张;(11)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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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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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2。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无 | |
32 | 物流快递 | 无 | |
33 | 运行系统 | 广西政务-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3.0版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申请表要求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保持清洁; | |
2.申报材料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份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填报单位名称一致,申报材料按告知顺序整理成册(建议不装订,用夹子夹好,便于在审查过程中材料的修改和增减,首页列出申报材料目录); | |||
3.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均应清晰,并携原件当场核实。 | |||
35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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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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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首问责任人(与承办机构一致。经批准在单位内设机构办理的,责任人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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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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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
备注 | |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2、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材料目录
3、特种行业照片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工商部门 | 与原件无异 | |
3 | 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呈批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市公安局制定由申请人填写 | 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4 |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市公安局安装 | 加盖公章 | |
5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与原件无异 | |
房屋场地工程质量鉴定证明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房产局 | 与原件无异 | ||
场所方位图及结构平面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与原件无异 | ||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法律依据 | 与原件无异 | ||
消防部门意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消防部门 | 与原件无异 | ||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市公安局核发 | 与原件无异 | ||
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与原件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