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港南市政罚决【2017】021 号
被处罚人名称: 李远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 址: 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陈湾村荔山屯6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5677505997
住 址: 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陈湾村荔山屯6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1月8日,在港南区江南大道二大队路段驾驶桂R63885车辆运输土方时,未采取密闭措施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处以¥200.00元(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即时比分或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2017年11月13日
备注事项:
1、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 银行 江南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3772,并在用途栏注明XXX交市政局罚没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地址:南郡名邸37栋13号楼)二楼办公室换取正式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