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南市政罚决【2017】022号
编号:港南市政罚决【2017】022号
被处罚人名称:吴荣标
身份证号: 4525021975080777015
联系电话: 15977980628
住 址: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岗村陈岭屯50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驾驶桂R89802车辆运输砂石时,从南山码头运往八塘方向,途径江南大道东段(西氮路口)前路段,由于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砂石污染城市道路,被污染面积200平方米。对该路段群众、车辆通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即时比分或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2017年12月1日
备注事项:
1、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 银行 江南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3772,并在用途栏注明XXX交市政局罚没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 贵港市港南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地址:南郡名邸37栋13号楼)二楼办公室换取正式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