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年12月25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承办 | 办公厅2017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