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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15:19:52 来源:
港南政办〔2017〕30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小型
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7日
 
 
 
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初始登记,并确定权属,颁发权属证书。原有土地权属和性质不变。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由港南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权利人颁发证书。具体工作由港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港南区财政局、发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民政局、区编委办、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绩效办和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审查、登记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利于生产,便于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本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权属类别确定及颁发原则:
(一)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证。
(二)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但使用权或管理权明确清晰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争议分岐意见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确认产权的,搁置产权暂不予颁发权属证书,由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是指:
(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工程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包括三级以下河流堤防工程、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³/s)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七)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截(排、灌)水沟(渠),农田防护堤工程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
 
第二章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确定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按不同权属予以确定:
(一)确认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分别确定给港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港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水利资产经营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国家投资建设:51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国有,将所有权确权到村委。
(二)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投入工程建设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织。
(三)确认为私营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投资者。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我区主要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如下:
1.小型水库。甘塘水库、罗英塘水库、长明塘水库确权到现运行管理单位——港南区武思江水库管理委员会,其产权属国有;其他小型水库按属地管理原则,确权到水库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其产权为国有。
2.小型堤防。堤防按属地管理原则,确权到堤防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其产权为国有。
3.小型水闸。水闸按属地管理原则,确权到水闸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其产权为国有。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权到国营水管单位、工程所在地村屯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为国有或集体所有。我区6座机电泵站工程,属于国家投资建设,边岸抽水站、陈村抽水站、大郑六步抽水站和白沙抽水站4座确权到管理单位武思江水库管理委员会,产权为国有;其余2座确权到工程所在地村委会,产权为集体所有。其他工程根据不同情况确权到所在地村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相应其产权为集体或者私人。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国有,工程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将所有权确权到村委,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确权给受益范围的屯(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其经营管理。私人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确权到投资者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6.小型电站。武思江水库-武思江坝首电站、武思江水库-木梓电站产权属国有,确权到管理单位武思江水库管理委员会,由其进行管理使用。
7.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权到镇政府、工程所在地村屯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第三章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界限的确定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
(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划界。
(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淹没区划界、堤防管理和配套设施的划界。
(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堰坝)、渠道〕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四)小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蓄水池、水厂)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前池、压力管、厂房、升压站)划界、电站管理和配套机电设备的划界等。
(七)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八)水土保持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护岸挡墙)划界和配套排水渠系工程划界。
 
第四章    确权发证程序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审查、登记、复核、核准等程序进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登记机关。
港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
港南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准、发证机关。
(一)确权调查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产权”的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提请上级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港南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理顺产权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后,逐步明确产权。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起诉明确产权。明确产权的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对今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
(二)确权审查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需要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确权登记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港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的确权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程所在行政村和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上报港南区人民政府核准发证。在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四)确权复核和核准发证
第二十一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时间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将表格(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核准、发证机关。核准、发证机关对已核准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及时核发《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二十二条  《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水证字(××××)第×××××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如2017)。后面5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01~9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二十三条 《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的有效期按照小型水利设施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相同步的原则确立。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从取得《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逐步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四条  发现《港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预算经费按照区、镇(街道)分级负责原则管理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十六条  港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港南区水利局要建立复核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工作人员在登记确权发证中违反政纪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工程信息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港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江南工业园区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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