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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7 09:29:00 来源:
港南政办〔2017〕33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各镇(街道办)、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代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认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代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再报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各镇(街道办)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三、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一要统一登记。经各镇(街道办)、各部门法制机构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道办)、各部门统一登记。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二要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标号分别“×政规〔2×××〕××号”“×政办规〔2×××〕××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政规〔2×××〕××号”,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2×××〕××号”。三要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镇(街道办)、各部门统一印发,并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做好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实行“三统一”制度前已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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