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复〔2017〕12 号
关于同意办理牵马塘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施农用地的批复
贵港市港南区牵马塘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报来《关于办理港南区牵马塘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施农用地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港市港南区牵马塘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港南区八塘街道办木龙村牵马塘屯集体林地0.6亩,作为牵马塘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设施农用地使用,其中:生产设施用地0.6亩。
二、生产设施用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永久固化或者破坏耕作层的生产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经营者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四、要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对批准的设施农用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及范围使用土地的,撤销用地批复文件,责成项目业主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八塘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八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2017年3月16日印发